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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教职工摸底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0 08:48:26  阅读量: 次】

各分工会:

根据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做好困难教职工档案更新工作的通知》 (浙教工〔2018〕 34 号)、《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浙农林大工〔2016〕 1 号)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 不断提高工会帮扶工作的精准化水平,现就困难教职工摸底及建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底及建档对象范围

(一)浙江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摸底及建档对象2017 年已在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建档的困难教职工,重新上报相关资料(已脱困的教职工,无需重新上报);新增户籍在浙江省内的困难在职教职工(含校聘合同制)家庭。

(二)浙江农林大学工会摸底及建档对象工资在学校发放的在编在职并加入学校工会组织的困难教职工(含校聘合同制)。

二、申报对象

(一)符合省级困难城镇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杭州市2412 元)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杭州市为 1206 元)以内(含)的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 2412 元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但家庭月人均收入在 1206 元以内的家庭。

(二) 符合省教育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倍(杭州市3216 元)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 3216 元的家庭。

(三) 符合本校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供养直系亲属)因患重病、遭受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严重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教职工家庭。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家庭,不予建档

1.拥有 2 套 (含)以上商品住房的(拥有 2 套商品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5 平米的除外);

2.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雇佣 2 人(含)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培训或 3 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及审核

困难教职工向分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分工会对提出申请的教职工家庭状况深入调查了解, 重点放在摸清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求其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附件 1、 3 或 4,其中浙江省总工会建档人员还需填写《救助委托核对授权申请表》附件 2);分工会和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申报人员只能选择省级困难城镇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省教育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本校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其中一种,不得兼报。

对于申报本校困难职工建档的家庭,各分工会要依据困难教职工的情况进行排序。

(二) 佐证材料

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申报人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人事处证明,其中申请本校困难职工建档的不需要提供);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申报人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具体开户行);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其中,因病致困家庭提供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自负医药费票据)。

五、时间安排

1. 各分工会于 11 月 29 日前,完成调查摸底、上报。 校工会汇总审核后予以公示(不少于五天)。

2.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上级工会建档条件的人员上报省教育工会,由省教育工会审核确定困难等级, 年底前给予补助;申报本校困难职工建档对象,由学校按规定确定建档人员及补助标准, 年底前给予补助。

附件: 1.《浙江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2.《浙江省困难职工救助委托核对授权申请表》

3.《浙江省教育工会困难教职工家庭申报表》

4.《浙江农林大学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校工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

  • 附件【附件1-4.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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