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
(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
(三)教学管理类;
(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浙江农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第七条 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申诉和复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取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查实后,需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表二),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据材料。教学事故发生后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
第九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审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其中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核定。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对已发生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者或故意拖延时间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的时效期为三年(违反C1、C2等事故类型除外),教师调离本校或退休后不再追究。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处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学院(部)教学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负责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只能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
(二)对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只能评为D级及以下等级,当年度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对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只能评为E级,视情节至少两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交学校人事处执行并备案。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评聘、工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六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申诉程序:
(一)依据书面处理通知,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调查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与处理意见,报教学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复议结果由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第七章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工作及其相关的教学与管理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