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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9-14 15:03:23  阅读量: 次】

浙农林大[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

(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

(三)教学管理类;

(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浙江农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第七条  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申诉和复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取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查实后,需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表二),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据材料。教学事故发生后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

第九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审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其中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核定。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对已发生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者或故意拖延时间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的时效期为三年(违反C1、C2等事故类型除外),教师调离本校或退休后不再追究。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处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学院(部)教学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负责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只能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

(二)对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只能评为D级及以下等级,当年度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对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只能评为E级,视情节至少两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交学校人事处执行并备案。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评聘、工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六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申诉程序:

(一)依据书面处理通知,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调查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与处理意见,报教学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复议结果由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第七章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工作及其相关的教学与管理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浙林院〔2005〕3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A、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序号

级别

A1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或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A2

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A3

并非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停课、缺课、迟到2()课以上

停课、缺课、迟到1()课及以上

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岗10分钟及以上

A4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等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或学生受重伤必须就医者

财产损失2000-10000元或学生受轻伤

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

A5

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请不具有该课程任教资格的人代课

A6

未经开课学院同意,舍弃该课程大纲规定教学内容(按课时计)三分之一及以上

舍弃该课程大纲规定教学内容(按课时计)四分之一

A7

教师在课堂教学或监考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A8

非场所、教学设施等特殊或紧急的原因,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含考试)或任意分班、合班上课

A9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做好实验/实习准备,导致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A10

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或答辩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或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B、考试与成绩(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管理类

序号

级别

B1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

B2

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协助考生作弊

B3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B4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分数,并造成恶劣影响

B5

教师或工作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或需要重考

B6

因保管不善造成试题泄露

B7

试卷命题不及时,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延期进行

B8

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提前发现,造成考试延误或中断或失效

B9

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或成绩登记失误,产生较大影响,使学生成绩差错率在30%及以上

差错率在10%及以上

B10

监考人员无故缺席监考或迟到一节课及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岗一节课及以上

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及以上;或监考失职,发现作弊未及时纠正和处理;或使得学生作弊难以认定

B11

教师或工作人员丢失个别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

B12

超过规定时间一周及以上未报送成绩

B13

因教师指导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较差

C、教学管理类

序号

级别

C1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C2

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C3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

C4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影响

C5

丢失成批教学文件或教学档案,造成严重后果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有关材料,对学校或学生产生不良影响

C6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教学计划

C7

没有充分理由拒绝学院(部)、学科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研活动

C8

对试题审查不严,出现重复卷等致使考试不公或造成影响的

C9

漏报、迟报、错报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学生没有教材且未能及时解决

C10

试卷保管不当,导致试卷丢失

C11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学生未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D、教学保障类

序号

级别

D1

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全校性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D2

接教室、实验室报修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正常停电、停水除外)

因教室设备未能正常维护或及时维修等管理问题影响教学秩序或导致教学中断

D3

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D4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D5

各部门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影响正常教学

注:其他未在以上类别中出现或按以上类别无法确定时,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认定。


附表二

浙江农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


责任人所在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情况说明:

事故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及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

浙江农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

通  知

             院(部、处)          同志,经调查发现,你在          过程中发生                       (事故),按照《浙江农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初步认定为      级教学事故。若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事  故

责任人

姓名


单位


事故核定

情    况

时间


地点


事故等级


事故序号


类别


事   故 经过、原因

及   影 响


浙江农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签发日期: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

下一条:浙江农林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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