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4]7号
第一条为有效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岗位工作,切实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以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水平和基本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对新进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培养的制度。
第三条助讲培养对象
(一)新聘用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在岗教师。
(二)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讲培养培训的在岗教师。
(三)学校、学院(部)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第四条助讲培养要求
(一)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硕士研究生至少为一年,博士研究生至少为半年。经考核认定,需要继续培养的可延长至一年半或两年。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三)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要求和学校办学定位,掌握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等。
(四)培养期内,助讲教师不应单独承担教学任务,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严格按照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应与指导教师认真沟通试教的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需征求指导教师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学中的不足。
(五)培养期内,助讲教师需全程听取指导教师讲授的一门课程(不少于32个学时),协助指导教师辅导学生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不少于32个学时),参与教学诊断与研讨不少于1次,参加校级教师教学发展活动不少于3次/半年,撰写教学反思论文不少于1篇。
(六)培养期满,助讲教师需填报《浙江农林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综合评价表(青年教师)》。
第五条指导教师选聘要求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副教授(含)以上职称,且在普通高校教师岗位上从教5年以上。
(二)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
(三)与被指导的助讲教师归属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
(四)每位指导教师一般每年只指导1名助讲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指导人数,但最多不超过2人。
第六条指导教师职责要求
(一)根据助讲教师所学专业和任教学科,与助讲教师共同制定《浙江农林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给出具体的培养措施、培养进度和培养目标。
(二)指导期内,指导教师需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与实训等)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研究等入手对助讲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并做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档案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指导期满,指导教师需填报《浙江农林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评价表(指导教师)》,并对被指导的助讲教师是否具有单独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要提出延长培养期限等建议。
第七条助讲培养管理
(一)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校教学督导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校教学督导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各学院(部)成立青年教师助讲培养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控、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助讲培养考核
(一)培养期满,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部)同意,助讲教师需向所在学院(部)报送《浙江农林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评价表(青年教师)》及公开课开设计划,经专家组综合评议后确定考核等级。
(二)指导期满,经学院(部)同意,指导教师需向本学院(部)报送《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档案袋》、《浙江农林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评价表(指导教师)》,经专家组评议后确定考核等级。
(三)助讲教师和指导教师的考核结果均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合格者可进一步分为优秀(不超过20%)、良好(不超过60%)、一般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与评审、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四)助讲教师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学校颁发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听课学时数按照0.6的系数折算为教师当年岗位年度工作量,上限不应超过学院规定的该级别教师最低工作量要求。考核优秀者学校另给予20个教学工作量奖励。考核不合格者需延长助讲培养期半年或一年,二年培养期内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聘任为专任教师岗位。
(五)指导教师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按照每指导博士20个工作量/人、硕士30个工作量/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指导工作量纳入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数。考核优秀者经学校认定给予表彰,并在推荐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及评选先进中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工作量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