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6〕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与质量保障体系,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工作是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推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督教为主,督学、督管为辅,导教、导学两兼顾;
(二)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助推教育教学改革;
(三)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工作;
(四)坚持动态跟踪,注重督导成效,推动持续改进。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督导制度,院(部)级督导组织接受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要给予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校督导组工作支持与配合,并认真听取反馈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组和办公室。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学生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部门负责人和校督导组组长等成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含执行副主任1名)。
第七条 校督导委员会执行副主任兼任校督导组组长,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主任兼任。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执行副主任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热衷于教学改革并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在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组成。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和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敢于批评。
(二)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熟悉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退休教师首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职一般不超过70岁;在职教师一般不低于50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和学院(部)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的调研、检查与指导,对学校和学院(部)教风、学风进行检查测评;
(二)负责检查校、学院(部)两级教学管理运行、教学管理文件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学校各类教学评估工作的调研与政策制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建议;
(四)了解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任务落实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学院(部)的教学工作,针对学院(部)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酌情向有关单位领导或学校职能部门进行反馈,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与措施。
(二)深入课堂听课、观课。在每个教学周内,原则上退休督导员听课次数不少于2课时、观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在职督导听课次数不少于2课时、观课时间不少于1课时。
(三)对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接受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的安排,协助进行教学检查、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各类专项检查与评估工作。
(四)对各级各类考试进行考场巡查,维护考纪考风。
(五)针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或师生反映较为突出的教学问题,通过调研、师生座谈、个人访谈等形式进行专题研究。
(六)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权利与保障
第十三条 校督导委员会成员履职时有权调阅相关教学文件、档案进行检查,有义务向有关单位、直至学校领导反映教学运行或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严守工作纪律,未经组织许可,督导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督导组集体做出的敏感性结论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校级退休督导员,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校级在职督导员,每年减免其20个业绩点的工作量,其减免的业绩点纳入年度工作量考核,所减免业绩点的经费由学校划拨到其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根据履职情况,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校教学督导员开展年度考核,在职督导员考核结果报送其所在学院,并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农林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浙农林〔2014〕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